
中國船舶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2020-12-24 15:18:10
來源:巨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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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證券代碼:600150 證券簡稱:中國船舶 編號:臨2020-064
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225號)核準,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船舶”、“公司”)以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向11名特定投資者發行了人民幣普通股250,440,414股,募集配套資金,發行價格為15.44元/股。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 3,866,799,992.16 元,扣除承銷費用38,667,999.92元,募集資金凈額為3,828,131,992.24元。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認購資金的實收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大信驗字[2020]第1-00107號)。公司已于2020年7月30日辦理完畢上述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新增股份登記。
二、本次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及公司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南造船”)及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管理,于2020年12月23日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廣場支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完成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四方監管協議》”)。
上述協議相關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四方監管協議》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情況如下:
三、本次《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高端超大型集裝箱船舶技術提升及產業化項目”之《四方監管協議》
甲方: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一”)
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二”,“甲方一”與“甲方二”合稱為“甲方”)
乙方: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廣場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各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216290100100219037。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高端超大型集裝箱船舶技術提升及產業化項目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單的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如以存單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各方將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存單方式的募集資金存儲及監管事宜。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一的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郭丹、施夢菡、何洋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二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郵件和傳真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并抄送至指定電子信箱,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8、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5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9、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0、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1、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3、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二)“數字造船創新示范工程項目”之《四方監管協議》
甲方: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一”)
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二”,“甲
方一”與“甲方二”合稱為“甲方”)
乙方: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廣場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各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216290100100219152。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數字造船創新示范工程項目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單的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如以存單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各方將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存單方式的募集資金存儲及監管事宜。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一的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郭丹、施夢菡、何洋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二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郵件和傳真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并抄送至指定電子信箱,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8、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5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9、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0、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1、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3、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四、備查文件
經各方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24日
